关于作者 姗姗 “苏菲”-韩
律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遗产规划与遗嘱认证部主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韩珊珊(“Sophy”)是奎因德沃夏克律师事务所遗产规划、信托和遗嘱检验部的负责人。她为客户提供遗产规划、信托管理和税务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作为加州公证人和注册代理人,Sophy 拥有五年以上的投资银行经验。她拥有吉林大学、高丽大学和南加州大学的法律学位,能说流利的普通话和韩语。.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份文件是否构成有效遗嘱取决于两个变量:(1) 该州的《遗嘱法》手续,以及 (2) 法院对包括 “无害错误 ”在内的法定要求的司法遵守程度。”
本文首先讨论有效遗嘱的形式要求,随后讨论相对较新的 “无害错误 ”原则。.
关于正式要求:
(1) 根据《加州遗嘱法》第 6110 条, 正式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或其代表签署。如果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签署,则必须在立遗嘱人在场并按照立遗嘱人的指示签署。根据《加州遗嘱法典》§ 6100 (b),遗嘱也可由监护人签署。.
正式遗嘱必须由至少两人签署见证,每人必须同时在场。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或确认签名或遗嘱时,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人还必须了解他们正在签署的文书是遗嘱人的遗嘱。.
(2) 根据《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111(a)条的规定 全息 “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这种遗嘱无需见证。.
(3) 根据《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221 节的规定, 加州法定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填写和签署,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必须至少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证人还必须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名。.
(4) 根据《加州遗嘱法典》第 6381(a)条的规定, 国际遗嘱是一种有效的遗嘱,无论其在何处订立,无论资产位于何处,也无论立遗嘱人的国籍、住所或居住地如何。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可以用任何语言书写。遗嘱不一定由立遗嘱人书写。根据 UIWA,立遗嘱人必须在两名证人和一名受权处理国际遗嘱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声明,该文件是立遗嘱人的遗嘱,且立遗嘱人知道遗嘱的内容。.
直到最近,包括加州在内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要求严格遵守每一项法定要求。执行仪式中哪怕是最微小的瑕疵都会导致文件被宣布无效。然而,1990 年,统一法律委员会通过了一项 “无损害错误 ”条款。2008 年 7 月 1 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通过修订《遗嘱法典》第 6110 条,采纳了 "无害错误 "原则。.
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如果遗嘱不是由见证人按照规定的手续签署的,但如果提出者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立遗嘱人签署该文件时,他或她有意将该文件作为他或她的遗嘱,则该遗嘱将被视为符合这些手续。(参见下文《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110 (c)(2) 节);; Ben-Ali 的遗产 (2013) 216 CA4th 1026, 1036(鉴于 “围绕该文件的许多不寻常事件”,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Stoker 的遗产 (2011) 193 CA4th 236 (尽管遗嘱没有证人签名,但遗嘱仍然有效;两名证人看到死者签署文件,并出庭作证以证实遗嘱是真实的))。.
在加利福尼亚州采用无害错误原则时,《遗嘱法典》第 6110 节增加了 (c)(2) 小节,因此第 6110 节现在的内容如下:
(a) 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遗嘱应为书面形式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b) 遗嘱应由下列人员之一签署:
(1) 遗嘱人。.
(2) 在立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根据立遗嘱人的指示,由其他人以立遗嘱人的名义立遗嘱。.
(3) 保管人根据第 2580 节的法院命令立遗嘱。.
(c)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遗嘱应在立遗嘱人生前由至少两人签署见证,且每两人(A) 同时在场,见证了遗嘱的签署或立遗嘱人对签名或遗嘱的确认,且(B) 均理解他们签署的文书是立遗嘱人的遗嘱。.
(2) 如果遗嘱不是按照第(1)款的规定执行的,如果遗嘱的提出者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立遗嘱人有意使该遗嘱构成立遗嘱人的遗嘱,则该遗嘱应被视为按照该款的规定执行。(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关于 (c)(2) 小节,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是否适用于对已认证遗嘱的手写修改?要正确分析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两个子问题。首先,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仅适用于经公证的遗嘱,还是同时适用于经公证的遗嘱和全息遗嘱?尽管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的法定位置可能会让人乍一看得出其仅适用于经公证的遗嘱的结论(该原则位于《遗嘱法典》第 6110 条,即历史上与经公证的遗嘱相关的法定条款),但法定语言和立法历史都支持加利福尼亚州的原则既适用于经公证的遗嘱,也适用于全息遗嘱的结论。.
其次,加利福尼亚州的 "无损害错误原则"(harmless error doctrine)是否也适用于法典?尽管立法史明确指出修改后的原则不适用于法典,但修正案的法律语言并不支持立法史。立法历史中的评论似乎是基于对拟议修正案的修订,但该评论没有考虑到最终通过的法定语言,该语言与《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一样,没有区分遗嘱与遗书。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应适用于对已认证遗嘱的手写修改(所谓的附录),就像 UPC 版本一样。.
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确实变得非常重要。随着提供自拟遗嘱的网站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人在不了解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起草自己的遗嘱。很多时候,这就产生了所谓的 “赤裸裸 ”或 “近乎失误 ”的遗嘱。.
"(《世界人权宣言》) “赤身裸体” 这种遗嘱通常是下载的遗嘱:一份完全打字并签名的文件,声称是死者的遗嘱,但(1) 没有见证人,甚至没有试图让见证人见证,(2) 重要条款不是遗嘱人的笔迹。.
在 “险些失手”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外行人而言,遗嘱签署人似乎是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而证人似乎是在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但遗嘱检验法院却裁定,根据严格遵守的规定,“在场 ”要求未得到满足,遗嘱无效。(见上文《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110 (c)(1) 节)。.
虽然对于 “赤裸裸 ”或 “近乎失误 ”的失败遗嘱,双方都可以提出论据,但如何在每个案件中适用无害错误原则,将由加州法院决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无害错误原则规定,必须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有意将该文件作为其遗嘱。有趣的是,这一要求似乎没有立法解释。.
如果适用 "无损害错误 "规则,那么该规则是否适用于使在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去世的立遗嘱人的遗嘱生效。在加利福尼亚州,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例如,史蒂文-韦恩-斯托克(Steven Wayne Stoker)于 1997 年签署了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他将一些个人财产留给了朋友,但其遗产的剩余部分(也是大部分)将归属于他当天签署的 Steven Wayne Stoker 可撤销信托。该信托指定他的女友 Destiny Gularte 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后来他们分手了。死者的朋友格雷琴-兰德里(Gretchen Landry)作证说,2001 年,死者拿走了 1997 年遗嘱的原件,在上面撒尿,然后将其烧毁。遗嘱认证法院认为,从死者的行为可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即他打算撤销 1997 年的遗嘱。此事被上诉至更高一级法院。.
加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第 6110(c)(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接受遗嘱继承时并无过错,因为有两名目击者的证词清楚而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死者的意图。法院裁定,有利于使反映死者意图的遗嘱生效的公共政策支持第 6110(c)(2)节[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追溯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前执行的遗嘱。法院进一步裁定,缺乏遗嘱语言、未使用 ’遗嘱 “一词或未提及死亡并不妨碍认定文件是死者有意作为其遗嘱的。. 斯托克遗产 (2011) 193 CA4th 236.
如果您有一份文件似乎是为了在亲人、朋友或熟人去世后处置资产,但您不确定该文件是否构成有效遗嘱,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它可能代表了死者的遗愿,并在加州法律的无害错误原则范围内。我们为加州各县的客户提供帮助,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我们 949-66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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