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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合法分居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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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在加州,与配偶合法分居是否会切断继承权?

就无遗嘱继承而言,获得合法分居判决的配偶是否有资格成为未亡配偶?

在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不是合法分居),您不是未亡配偶,您失去了继承已故前配偶遗产的权利。婚姻或已登记同居伴侣关系的宣告无效或解除,会取消配偶或已登记同居伴侣作为离婚死者遗产受益人的权利。.

无遗嘱权利不仅被切断(见  Cal.加州缓刑法》第 78 条(a)),但已故离婚配偶在离婚或解除婚姻关系前所立遗嘱中指定尚存的前配偶为受益人的条款,则根据《离婚条例》的规定予以撤销。 Prob C §6122 除非遗嘱另有明确规定。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根据《加州遗嘱法》第 6401 条的规定,当被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亡时,未亡配偶有权获得属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份额和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Prob. C. § 6401规定,当被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无遗嘱)的情况下死亡时,未亡配偶有权获得属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份额以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份额。问题是,如果未亡配偶在已故配偶去世时已分居,那么她或他有哪些继承权(如果有的话)。分居可能会影响对其全部或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例如,一家法院裁定,分居判决割裂了婚姻财产权以及未亡配偶根据加州无遗嘱继承规则继承已故配偶遗产的能力。(拉黑遗产 (1999) 76 Cal.App.4th 1056)。当然,如果未亡分居配偶通过签订书面财产分割协议放弃了从已故分居配偶的遗产中提取财产的权利,情况就不会是这样了。(见 Cal. 诉讼法》第 140-147 条; 又见 遗产 史密斯 (1966) 241 Cal.App.2d 205, 209.)

许多夫妻并没有获得分居的法律判决。有些夫妇出于经济原因继续生活在一起,尽管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有分居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未亡配偶是否享有无遗嘱继承权就不那么明确了。最初,在 戴维斯的婚姻 (2015) 61 Cal.4th 846,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确立了一条明线规则,即实际分居是分居不可或缺的门槛要求。.

然而,最近加州立法机构却不同意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Cal.Fam.法典》第 70 条现在将分居日期定义如下:

“分居日期 ”是指婚姻关系完全和最终破裂的日期,以下两个日期均可证明:

(1) 夫或妻一方已向另一方表达结束婚姻的意愿。.

(2) 配偶的行为符合结束婚姻的意图。.

(b) 在确定分居日期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证据。.

(c) 立法机构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废除以下案件中的裁决 关于戴维斯的婚姻 (2015) 61 Cal.4th 846 和 关于诺维尔的婚姻 (2002) 102 Cal.App.4th 1152”。”

Cal.Cal.加州家庭法典》第 70 条规定,已提起解散诉讼但因经济原因继续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配偶,可被视为分居,以适用《加州家庭法典》中的一般共同财产推定。. 家庭法》第 760 条 以及 Cal. 家庭法》第 771 条.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该立法实际上允许配偶留在家中,并单方面将其收入转为单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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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问题,需要合格的遗嘱认证律师的协助,他们可以更好地评估适当的行动方案。我们处理加州所有县和加州遗嘱认证法院的遗嘱认证事务,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地亚哥县。我们还代表居住在加州和加州以外(包括外国)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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