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处理遗嘱认证事务,包括个人代表提起的非正常死亡和生存诉讼。如果您因他人的不当行为或有缺陷的产品而失去了家人,您应该考虑提起非正常死亡诉讼或生存诉讼,或者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非正常死亡和生存索赔都可以包括缺陷产品造成的死亡。.
要提起诉讼,您可能需要一名遗嘱代表,遗嘱代表包括 “遗嘱执行人 ”和 “遗嘱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 “是遗嘱中指定管理死者遗产的人。遗嘱管理人 ”是在没有遗嘱、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被指定管理遗产的人。遗嘱管理人必须由遗嘱认证法官在适当的遗嘱认证法院提起诉讼任命。.
法院指定的遗产个人代表可以提起生存诉讼。只有在死者没有立即因伤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生存诉讼。但是,如果死者在事故发生到死亡之间哪怕只活了很短的时间,也可以提起生存诉讼。根据《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法典》第 377.30 条,在某人死亡后存续的诉因将转移给死者的利益继承人,并可由死者的个人代表强制执行。.
根据生存诉因法规可获得的损害赔偿包括 “死者生前遭受或招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死者生前有权获得的任何处罚或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但不包括对疼痛、痛苦或毁容的损害赔偿”。从本质上讲,生存法规允许人们 “站在 ”死者的立场上,追偿死者生前有权获得的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以及惩罚性、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
更具体地说,被继承人的生存诉讼损害赔偿仅限于 “被继承人生前遭受或招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有权获得的任何惩罚性或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不包括疼痛、痛苦或毁容损害赔偿”。(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因此,惩罚性赔偿要求可以在受害方死亡后继续存在。然而,只有当死者在事故中幸存下来(无论多么短暂),或者死者的财产在死前受损或丢失时,情况才会如此。.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福利与机构法》第 15657 条,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死者生前的疼痛和痛苦可在根据《虐待老人法》提起的遗属诉讼中得到明确赔偿。具体而言,该法规规定了更高的补救措施,包括对死者死前的疼痛、痛苦和毁容的赔偿,“如果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对第 15610.63 节所定义的身体虐待或第 15610.63 节所定义的忽视负有责任”,则死者诉因的利益继承人可获得赔偿。第 15610.63 条所定义的身体虐待或第 15610.57 条所定义的疏忽,且被告在实施虐待过程中存在鲁莽、压迫、欺诈或恶意行为......"。(参见《加利福尼亚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5657 条,(a) 和 (b) 款)。但它也明确受到《加州民法典》第3333.2条的金额限制--在基于专业疏忽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提起的伤害诉讼中,非经济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250,000。.
因此,根据《虐待老年人法》,如果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忽视或虐待是鲁莽的,或者是在压迫、欺诈或恶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满足了法定的先决条件,那么在由受害人的个人代表提起的遗属诉讼中,可以对受害人死前的疼痛、痛苦或毁容进行损害赔偿,尽管《民事诉讼法》第 377.34 条通常禁止此类赔偿。该法定法律规则并不影响或扩大死者继承人在非正常死亡诉讼中可获得的损害赔偿类型,在该诉讼中,原告为其自身所受伤害寻求赔偿,这些伤害与遗属诉讼中寻求赔偿的死者生前所受伤害是独立且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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