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介绍如何将死者所有的汽车转移到合法继承人名下,无论是在加州遗嘱认证内、遗嘱认证外还是在信托中。.
-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遗嘱认证程序中转让被继承人拥有的汽车:如果已启动被继承人遗产的正式遗嘱认证程序,则汽车所有权的转让相对简单,因为该资产需要像其他遗嘱认证资产一样在法院程序中正式转让。清单和估价附录 1 中列出的物品是个人代表可以随时独立估价的资产,如货币或现金项目,如现金银行账户。清单和评估》附录 2 中列出的项目包括附录 1 中未包括的所有资产,即不能立即按美元兑换成现金的项目。其中包括不动产、股票、商业利益以及车辆等。.
列入清单和评估附录 2 的物品由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独立评估,以确保这些非现金物品的估价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中立评估。.
在清单和评估附录 2 中列出汽车时,请包括以下与汽车有关的信息,以便协助遗嘱认证官准确评估车辆:
- 最近一次注册的复印件。.
- 年份、品牌、型号和车辆识别码。.
- 里程(或发动机时间)。.
- 任何有助于财产估价的信息,如保险价值、先前的评估、最近购买时的售价、车辆位置、总体状况等。.
- 在加州遗嘱认证之外转让死者拥有的汽车: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死者在加州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总价值不超过 $150,000(不包括车辆、船舶、商用客车、或制式房屋、移动房屋或浮动房屋),且自死者去世后已过去 40 天,则死者的继承人可以在不通过遗嘱认证的情况下转让车辆/船舶的所有权。该计算方法不包括所有非遗嘱财产,如联合租赁资产、信托资产、401K 和 IRA、人寿保险、死后支付和死后转移(POD 和 TOD)账户、指定受益人的账户、养老金账户、死亡抚恤金、被继承人在军队中的一些付款、不超过 $15,000 的未付工资。.
在加利福尼亚州,在遗嘱认证之外转让被继承人所拥有的汽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 在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之外转让信托所拥有的汽车:
设立信托将个人财产或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使用或保管。但是,由于汽车所有权在车主去世后很容易转移,无需进行遗嘱认证管理,因此通常没有必要将汽车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如果汽车已经过户到信托人名下,如果显示的受托人不止一个,而名字之间没有 “或 ”或斜线 (/),则每个受托人都必须在产权证上签字。如果产权证上未显示签字的受托人,则需要填写 REG 256 表格(G 部分),证明受托人或即将退休的受托人将其任命为继任受托人。REG 256 表格可在以下网址找到: https://www.dmv.ca.gov/portal/dmv/?1dmy&urile=wcm:path:/dmv_content_en/dmv/forms/reg/reg256
请致电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949-66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