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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公民死亡时在加州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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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本文不涉及以信托或共同共有方式持有的不动产的分配。也不涉及遗产分配的征税问题。一般而言,非居民外籍死者在美国境内的资产须缴纳美国遗产税,《美国国税法》第 2101(a)、2106(a) 节。就遗产税而言,美国境内的资产所在地是在死亡时或资产转移时确定的(《美国联邦税收法》第 2104(b)条)。对于非美国公民的非居民的遗产,如果位于美国的总遗产在死亡之日的价值加上之前的生前赠与(受《国内税收法典》赠与税规则的限制)超过 $60,000 美元,则必须提交联邦遗产税申报表(《国内税收法典》第 6018(a)(2)-(3)节)。.

加州遗嘱检验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适用《加州遗嘱检验法》。因此,如果外国公民去世时没有立遗嘱,但其拥有的资产受加利福尼亚州管辖,则其遗产可能面临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无遗嘱继承法的问题。不动产和银行账户等资产可被定性为具有加州所在地。继承人可能会发现,遗产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与其本国法律存在实质性差异。.

首先,必须知道外国公民可以在加州拥有财产。加州民法》第 671 条规定
“任何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均可在本州取得、持有和处置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非美国公民的被继承人的住所不在加州,则加州法院无权指定代理人,除非被继承人在加州持有财产(《加州遗嘱法典》§8005(b)(1)(B))。换句话说,如果财产位于加州,加州法院对该财产拥有专属管辖权。.

可能有成千上万的美国侨民,因为他们认为本国政府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征税做法,而采取了放弃公民身份这一激烈而不可挽回的步骤。无论是否为外籍人士,非美国公民拥有加州房产的情况都很普遍。.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住所是确定遗嘱管理司法管辖权的门槛问题。如果已故的非美国公民在死亡之日长期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并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不动产,那么加利福尼亚州就有权决定死者财产(包括不动产)的遗嘱分配(有遗嘱)和无遗嘱分配(无遗嘱)。每个州都对其境内的人和财产拥有专属管辖权和主权。.

管辖权是指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财产(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确定所有权的权力。如果死者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加州户籍,加州对其境内的财产仍有管辖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其住所所在国拥有不动产或个人财产,则可能需要进行初级程序,通常根据死者住所所在国的法律将财产分配给适当的继承人。然而,资产实际位于其境内的州保留对其进行遗嘱认证的权力,以确保所有权的适当转移并保护当地债权人。因此,如果死者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州或国家也留下了财产,则可能需要进行 “辅助管理”,即二级遗嘱认证。.

在加利福尼亚州,辅助管理被定义为 “本州管理非亡故者遗产的程序”(《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12501)。(加州遗嘱法典》§12501)。非本州被继承人 “被定义为 ”户籍在姐妹州或外国 “的人,这很无益。(加州遗嘱法典》§§12500-12591;12505)。一般而言,在加州管理辅助遗产的程序与在加州管理主要遗产的程序相同。.

在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外国法律获准进行遗嘱认证的非居家死者的遗嘱,将被赋予与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期间死亡的人的遗嘱相同的效力和作用,前提是外国法律对遗嘱的认可是基于死者死亡时在该司法管辖区居住的认定,且所有相关方均已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加利福尼亚遗嘱认证法典》§12522-12524)。(加州遗嘱法典》§§12522-12524)。.

如果非住所地死者的遗嘱尚未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承认或证明,则可在加利福尼亚州作为原始遗嘱获得承认(《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12510条)。程序与申请加州遗嘱认证的原始遗嘱相同,但申请的标题为 “辅助管理”。”

加州法院可决定是适用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还是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加州不动产的分配和管理。如果遗嘱指定由外国法律管辖,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提及另一国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国内法,还是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则。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则可能导致提及加利福尼亚州,或实际上提及第三国。. 整个法律冲突领域非常复杂,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事实和是非曲直来考虑。.

  1. 有遗嘱的非美国公民.
    根据《加州遗嘱法典》§6113,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遗嘱在加州有效:

    • 遗嘱的执行符合加州法律;;
    • 遗嘱的执行符合遗嘱执行地当时的法律;或,
    • 遗嘱的执行符合遗嘱执行时或死亡时死者的住所、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地的法律。.
  2. 加利福尼亚州要求立遗嘱人至少年满 18 周岁,心智健全,并以书面形式立遗嘱。打字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名,并由两名成年人见证,他们必须明白所签署的文书是立遗嘱人的遗嘱。加州全息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可以完全由您亲笔书写,也可以在预先打印好的表格上填写空白。加州已通过《统一国际遗嘱法》(《加州遗嘱检验法》§§ 6380-6390)以及与非住所地死者遗嘱的申请遗嘱检验有关的规定。(加州遗嘱法典》第 12520-12524 条)。然而,承认 “国际遗嘱 ”的要求比有效加州遗嘱的一般要求更为苛刻。.

    任何法人都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因此加利福尼亚州的银行或信托公司以及任何朋友或团体(如共同任职的合格子女)都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即使遗嘱执行人不是美国居民,也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加州遗嘱法典》§ 8402(b))。

    虽然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但没有人被强迫担任此职,当事人可以拒绝这份工作。如果加州遗嘱认证法院发现存在若干 “免职理由 ”中的任何一种,则可以拒绝潜在遗嘱执行人。例如,法院可能发现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没有能力履行必要的职责,或者他或她有可能管理不善或疏忽遗产。法官有权决定谁最适合担任遗嘱执行人,并可终止任何被认定为不当的任命。.

    死者的遗嘱可能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已经去世或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也有可能指定了一家银行,但银行因遗产太少而拒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都会指定一个人或实体来代表遗产。.

    非亡故者的遗嘱认证申请必须包括遗嘱或经认证的遗嘱副本,以及外国受理遗嘱认证的命令经认证的副本,或根据外国法律确立或证明遗嘱的其他证据。如果外國遺囑是根據該外國的法律獲正式接納為遺囑認證、確立或證明,則加州法院必須接納該遺囑為遺囑認證。(加州遗嘱法典》§15523),除非有例外情况。.

    如果主要管理地在美国、巴拿马运河区、波多黎各自由邦、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或琉球群岛,程序很简单--遗嘱副本和受理遗嘱认证的命令副本(附有另一份遗嘱副本)必须由合法保管遗嘱或命令的公职人员(或副手)认证为真实无误的副本。此人通常是法院书记员或当地的同等人员。应要求主要遗产的遗嘱认证律师获取这些经认证的副本。如果没有这样的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书记员索取这些文件。.

  3. 无遗嘱时的非美国公民.

    尽管当非美国公民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财产但未留下遗嘱而去世时,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将有权决定其继承权,但仍会出现一些问题。是适用加州法律,还是适用户籍所在国的分配规则,抑或是适用国籍所在国的分配规则?要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游刃有余并非易事。这可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决于各个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方法。.

    例如,根据美国法律,无论一个人去世时是否立有有效遗嘱,在一般情况下,关于不动产事宜,土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将决定土地权利的传承方式。然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继承法问题上的法律选择规则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为基础的。.

  4. 没有遗嘱时,在加州谁能被指定为管理人.
    遗嘱法典》第 8502 条、第 8460-8469 条规定了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员的能力要求和优先权。管理人不必是加州居民,但必须是美国居民,并符合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要求。遗嘱法典》§8402。如果管理人不是加州居民,加州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提供担保人。.

    遗嘱法典》第 8461 节规定了有权获得遗产管理书的人的优先顺序。任何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人或在其他方面有资格但因不是美国居民而没有资格的非居民也可以提名。遗嘱法典》§8465 (a)(2)。法院只可指定加州居民的非居民提名人(《遺囑認證法》第 8465(d)節)。.

    注意:虽然非美国居民不能作为代表行事,除非他或她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继任遗嘱执行人,但当有无遗嘱遗产时,他或她可以提名一名美国居民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法典》第 8465(a)(2)条)。根据《遗嘱法典》第 83 节,信托公司可按指定个人的相同方式被指定为个人代表(《遗嘱法典》第 300 节),但外国公司不得被指定为个人代表,但在加州设有总行或分行的全国性银行协会或获准在加州开展信托业务的外国(其他州)州立银行除外(《金融法典》第 1554-1555 节)。.

本文不能替代有经验的法律顾问。家人或朋友应就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在居住国和美国寻求法律和税务建议。.

结论

管理居住在国外的已故非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加利福尼亚州财产的法律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很多时候可能取决于死者居住国的法律。如果您是遗嘱执行人、朋友或家庭成员,需要有关已故非美国公民在死后拥有的加州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援助,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我们会花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我们在南加州的办公室代表南加州各县的家庭,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以及遍布全州的其他县和加州以外的相关方。.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本出版物的内容仅供参考。本出版物或其作者均不就具体事实或事项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意见。除非并直至以下人员进行了冲突审查,否则本咨询意见或对此处信息的任何回应均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已签署包含所有代理条款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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