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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无遗嘱诉讼程序中收养的遗嘱认证处理(无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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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随着 “现代家庭 ”概念的不断发展,许多家庭选择收养作为扩大家庭和延续遗产的方法。如果没有遗嘱,在无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程序中,有一系列关于收养子女待遇的法律。.

确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根据《加州遗嘱法典》第 6450 条,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才会在无遗嘱继承中存在:(1) 子女是亲生的,或 (2) 子女是领养的。最常见的情况是子女通过已故父母继承遗产,但父母也有可能从已故子女处继承遗产。(加州遗嘱法典》§6402)。

一般规则是,当亲生父母的亲生子女被领养父母领养时,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与子女关系终止(《加州遗嘱法典》§6451(a))。

例如,亚历克斯和琼有一个孩子,名叫爱丽丝。亚历克斯和琼同意养父母比尔和帕特里夏收养爱丽丝。亚历克斯或琼与爱丽丝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切断。因此,爱丽丝不能通过无遗嘱继承方式继承亚历克斯或琼的遗产。同样,亚历克斯和琼也不会通过无遗嘱继承方式继承爱丽丝的遗产。.

此外,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之间也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加州遗嘱法典》第 6450(b)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存在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之间。这可以通过提供收养令或反映收养父母的最新出生证明来确定。例如,在我们上面的例子中,Alice 是由 Bill 和 Patricia 收养的。在无遗嘱继承中,作为子女的 Alice 与作为父母的 Bill 和 Patricia 之间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当收养并不严重影响亲子关系时

但是,收养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解除这一一般规则也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领养子女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些特殊情况载于《加州遗嘱法典》第 6451 条,且必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 亲生父母与被收养人在任何时候作为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或亲生父母在该人受孕时与另一亲生父母结婚或同居,并在该人出生前死亡(《加州遗嘱法典》§ 6451(a)(1));以及

(2) 由亲生父母的配偶收养,或在亲生父母一方去世后收养(《加州遗嘱法典》第 6451(a)(2)条)。

例如,乔治和乔治娅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有一个亲生孩子萨姆,在萨姆 3 岁之前,他们一直生活在一起。乔治和乔治亚后来离婚了,然后乔治亚嫁给了约翰。经乔治同意,约翰收养了萨姆。由于萨姆是作为父母和子女与乔治生活在一起的,而且萨姆是由乔治亚的配偶约翰收养的,因此这两项要求都得到了满足,乔治和萨姆之间的父母和子女关系并没有因为收养而被切断。因此,萨姆仍然可以继承乔治的遗产,乔治仍然可以继承萨姆的遗产。由于约翰收养了萨姆,约翰和萨姆之间也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由于乔治亚是萨姆的亲生父母,萨姆可以继承乔治亚的遗产,乔治亚也可以继承萨姆的遗产。就无遗嘱继承而言,萨姆有三位父母!

总之,根据《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对被收养子女的处理可能很复杂。虽然通常情况下收养会断绝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但即使亲生子女被新的养父母收养,亲子关系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如果您涉及有遗嘱或无遗嘱的死亡案件,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您可以拨打 949-660-1400 联系我们。我们处理加州各县的遗嘱认证事务,包括南加州各县,如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地亚哥县。我们也代表居住在加州以外,但涉及加州不动产和/或个人财产遗嘱认证事宜的当事人。.

如需预约咨询,请致电 我们 949-66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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