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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受益人去世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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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A. 受益人在立遗嘱人去世前去世

当一个人立遗嘱时,他/她可能会假设受益人(或多名受益人)会比自己活得更久。那么,例如,如果一个人在遗嘱中将一笔钱留给姐姐,而姐姐却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如果妹妹在遗嘱执行前已经去世,则赠与无效。.

但如果该姐妹在遗嘱订立时尚在世,且在立遗嘱人去世前已去世,那么该赠与是否失效将取决于若干因素。.

与许多州一样,加利福尼亚州也有一项所谓的“防失效”法规(《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21110条;见下文)。防失效法规旨在解决遗嘱失效(即无效)的问题。 加利福尼亚州“防止失效”法规的目的是,在受益人意外身故的情况下,实现遗嘱立遗人原本可能希望达成的意愿。 当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失效”法规适用时,该法规将财产转移给先于遗嘱人去世的受益人的后代、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不是遗嘱人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或继承人。.

这个问题相当常见,因为遗嘱的订立与遗嘱人去世之间往往相隔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预定的受益人或其中一些人可能会去世。.

通过妥善规划和起草遗嘱以指定替代受益人,可以避免这一问题;然而,并非所有律师在起草遗嘱时都足够谨慎,也并非所有立遗嘱人都咨询过律师。由于许多人使用在线遗嘱起草服务,这一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对于那些自行起草遗嘱的人来说,有些人要么没有意识到这一潜在问题,要么无法或不愿预见到并为以下情况做好准备:即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可能先于其去世。.

与其他州一样,加州也有法定的解决方案。根据 加州遗嘱法典》第 21110 条, 如果指定的受益人在立遗嘱人之前去世,已故受益人的继承人(即直系亲属/血亲)可根据几项要求代替他/她继承遗产。. 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失效法规有一些重要条件。.

  1. 第一项要求是,遗赠只能留给遗嘱立遗嘱人或其配偶的“亲属”. 如果立遗嘱人向一位非亲属的朋友留下了$5,000的赠与,根据反失效法,这笔钱将不会转移给该朋友的子女。.
  2. 第二项要求是,遗嘱可以明确规定其他内容. 例如,如果一份遗嘱规定: “若我的妹妹在我之后尚在世,我将向她留赠$5,000;否则,此项赠与将失效”,那么如果你的妹妹先于你去世,根据反失效法,她的后代(亲属)将不会自动获得这$5,000。 此外,遗嘱中可规定受益人必须比立遗嘱人多存活特定时间。或者,遗嘱中可写道:“我将$5,000留给我的妹妹,前提是她比我多存活至少60天。” 此类表述同样足以优先于反失效法。.

加利福尼亚州为防止遗嘱失效,对“亲属”一词作了广义界定。其范围不仅包括立遗嘱人的血亲,还包括受益人的养子女、继子女和寄养子女。 这意味着,即使已故受益人的后代与其关系是通过收养而非血缘建立的,这些后代仍可代其继承遗产。如果已故受益人完全没有后代,则反失效法条不适用,该赠与将转归遗产的剩余部分(《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21111(a)(2)条).

被收养的子女无条件地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然而,继子女和寄养子女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被视为已故受益人的“后代”:该关系始于其未成年期间,且在双方有生之年一直持续;同时,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若非存在法律障碍,继父母或寄养父母本会收养他们。这是一项基于具体事实的审查,而非自动纳入。.

总而言之, 加州遗嘱法典》第 21110 条 只有在已故受益人的继承人与最初立遗嘱的人或最初立遗嘱的人的配偶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防止遗嘱失效法规的目的是将财产留在家族中;它假定去世的受益人与立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如果已去世的受益人在遗嘱中将其所有财产留给了非家庭成员,那么他/她因已去世而无法接受的遗产就会回到最初立遗嘱人的财产中。.

如果遗嘱未指定谁将继承已故受益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且上述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失效法不适用,则赠予给先于遗嘱立遗嘱人去世的受益人的财产,很可能根据适用于遗嘱立遗嘱人的加利福尼亚州“无遗嘱继承”法律进行分配,就如同没有遗嘱一样。.

B. 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但晚于遗产分配

除非遗嘱另有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但随后又去世,则该已故受益人应得的遗产份额通常会成为其遗产的一部分。 例如,如果一名女儿将从其父亲处继承$200,000,那么这$200,000将在其父亲去世时转移给她。 但是,如果该女儿在父亲遗产分配之前去世,那么这$200,000将根据她是否立有遗嘱,转给她的受益人或姻亲继承人。.

C. 结论

在2022年4月1日之前,如果被继承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66,250,继承人或受益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简化程序,请求法院下达命令,确认其有权在无需遗嘱认证程序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 自2022年4月1日起,该金额为$184,500。.

加利福尼亚州每三年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整这一门槛,自本文首次发表以来,该门槛已再次上调。自2025年4月1日起,小额遗产限额上调至$208,850 (《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第13100条). 这意味着现在有更多遗产可以跳过正式的遗嘱认证程序,转而采用简化的“小额遗产宣誓书”流程,该流程通常只需几周即可完成,而完整的遗嘱认证案件则可能需要数月时间。.

此外,根据一项名为《2016年议会法案》的2025年修订条款,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通过简化申请程序,在无需经过完整遗嘱认证程序的情况下,转让价值不超过$750,000的主要居所,这一限额较此前有了显著提高。详见 司法委员会关于当前遗产认证门槛的官方通知 以获取当前的调整后金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超过了规定的金额门槛,则很可能需要进行正式的遗产认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必须遵守具体规定,包括关于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受益人继承权的规则。.

常见问题

《反失效法》是否既适用于信托,也适用于遗嘱?

是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第21110条同时适用于遗嘱和信托。.

遗嘱能否优先于反失效法?

是的。遗嘱可以规定受益人必须比立遗嘱人多活一定天数,或者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则该遗产赠与将完全失效。.

如何判断某项遗产在2026年是否符合“小额遗产宣誓书”的申请条件?

对于2025年4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死亡案件,如果遗产价值不超过$208,850,该遗产可采用小额遗产宣誓书程序(《加州遗嘱认证法典》第13100条)。.

处理受益人先于遗嘱人去世的问题时,我需要聘请遗嘱认证律师吗?

虽然并非总是如此,但律师可以确认《防止遗嘱失效法》是否适用,并帮助避免延误,尤其是在涉及多名继承人或外州后代的情况下。.

请联系奎因与德沃拉科夫斯基律师事务所(Quinn & Dworakowski, LLP)进行初步咨询

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问题,需要合格的遗嘱检验律师的协助,他们可以更好地评估适当的行动方案。如果您是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中的其他被指定人,并希望获得更多信息,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 进行免费咨询。我们会花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我们在南加州的办公室代表加州各县的家庭,包括南加州各县,如帝国县、洛杉矶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我们还代表居住在加州以外(包括外国)的当事人处理影响加州不动产和/或个人财产的遗嘱认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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