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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家事法庭证明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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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在加利福尼亚州家事法院证明虐待行为

如果您在处理家庭法案件时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您的首要关切是您自身和孩子的安全,但您可能还有其他疑问。您可能会想:什么行为算作虐待?我该如何证明这一点?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对“虐待”一词的定义较为宽泛。您无需提供警方报告或有明显伤痕即可寻求保护。根据 家庭暴力预防法 (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DVPA)),法院可以基于情感虐待、胁迫控制及其他非身体暴力行为签发保护令。.

根据《家庭暴力预防法》(DVPA),法院可签发保护令,“限制任何人,以防止再次发生以下行为 家庭暴力 在 ”有合理证据证明过去有虐待行为 “的情况下,”确保当事人有一段时间的分居"。(关于 Davila 和 Mejia 的婚姻 (2018) 29 Cal.App.5th 220, 225, 228)。

扰乱对方的安宁

必须认识到,“虐待”并不限于实际造成身体伤害或实施人身攻击(《家庭法典》第6203条(b)款)。 事实上,《家庭暴力预防法》(DVPA)规定,审判法院可认定存在虐待行为,并禁止一方“扰乱另一方的安宁”(《家庭法典》第6320(a)条),此处所指的行为是指在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破坏了另一方精神或情绪平静的行为。.

“何种行为会扰乱一个人的安宁,在每起案件中情况各不相同。”(K.L. 诉 R.H.案(2021)70 Cal.App.5th 965, 981。)以下是作为范例的重要案例: 

  • Burquet 诉 Brumbaugh 一案(2014)223 Cal.App.4th 1140,1146-1147: 被告通过“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短信联系原告”的行为,以及未经邀请前往原告住所并拒绝离开,扰乱了原告的安宁。
  • 《纳德卡尼婚姻案》(2009)173 Cal.App.4th 1483,1497-1499: 丈夫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查阅并泄露妻子的机密信息,破坏了她的情绪平静,导致她“遭受‘震惊’和’尴尬’,担心自己的’商业关系’遭到破坏,并为自身安全感到担忧‘。’
  • 罗德里格斯诉门希瓦尔案(2015)243 Cal.App.4th 816, 822: “严重的情感虐待行为”,包括“孤立、控制和威胁等行为”,足以证明罗德里格斯的心理和情绪平静已被破坏
  • 《关于埃维尔西佐尔与斯威尼婚姻案》(2015)237 Cal.App.4th 1416,1420-1421,1426: 丈夫公开了妻子的私人短信、入侵了她的社交媒体账号,并威胁要披露更多关于她的私人信息,从而扰乱了妻子的平静生活,导致她夜不能寐,并感到震惊和难堪。.

其他案件则拒绝认定干扰他人安宁构成虐待:K.L.诉R.H.案 (2021) 70 Cal.App.5th 965, 981 [在“TalkingParents”应用上用贬损性词语称呼前男友,以及未按约定出席子女监护权交接,“不足以扰乱任何人的安宁”];Curcio诉Pels案 (2020) 47 Cal.App.5th 1 [在Facebook私人帖子中指控前女友虐待自己,并敦促雇主不要录用她,即使该帖子让前女友感到不安并使其担心自己的职业生涯,也不构成“扰乱治安”]; S.M.诉E.P.案 (2010) 184 Cal.App.4th 1249, 1266 [在争吵中纠缠不休并发表负面评论,不构成《家庭暴力预防法》(DVPA)所指的“虐待”]。.

强制控制

立法机构将“胁迫性控制”这一术语列为破坏他人心理或情绪平静的行为范例之一。 (《家庭法典》第6320条(c)款。)《家庭法典》第6320条将“胁迫性控制”定义为“一种在目的或效果上不合理地干涉个人自由意志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模式”。”

《家庭法典》第6320条((c)(1)-(5)款)列举了若干胁迫控制的例子。. 其中包括(部分):

  • 将对方与朋友、亲戚或其他支持来源隔绝开来。.
  • 剥夺对方的基本生活必需品。.
  • 控制、限制或监控对方的行动、通讯、日常行为、财务、经济资源或获取服务的权利。.
  • 通过武力、武力威胁或恐吓……迫使对方采取其有权拒绝采取的行为,或迫使对方不采取其有权采取的行为。.
  • ”实施生殖胁迫,即通过武力、武力威胁或恐吓来控制他人的生殖自主权”,包括无理地向伴侣施压要求其怀孕、干涉避孕措施,或使用胁迫手段来控制妊娠结果。.

这些例子的目的是帮助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识别胁迫性控制,但绝不应将法院可能认为的胁迫性控制局限于这些情况。.

自2026年1月1日起,参议院第50号法案(SB 50)对《家庭法典》第6320条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胁迫控制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能通过联网设备实施,其中包括智能家居系统、车辆和可穿戴设备。 法院还可签发“设备保护令”,切断施暴者对用于跟踪或监视幸存者的联网设备的访问权限。.

虐待调查结果如何影响子女抚养权

在家庭法院证明存在虐待行为,不仅能获得限制令,还能改变你的监护权案件的走向。.

根据 《家庭法典》第3044条,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监护权的一方在过去五年内曾对另一方父母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则产生一项可反驳的推定。推定将监护权授予该方(无论是单独监护还是共同监护)均对子女不利。 该推定已由SB 899法案修订并重新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这是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中最有力的保护措施之一。一旦第3044条的推定成立,举证责任便发生转移。被认定存在虐待行为的一方父母必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将监护权判给其本人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仅仅证明自己是“好父母”是不够的。法院必须逐项作出明确的认定。.

为了推翻这一推定,实施该行为的父母通常必须证明:

  • 成功完成施暴者治疗项目(符合《刑法典》第1203.097(c)条的规定)
  • 如经裁定,须完成酒精或毒品咨询
  • 遵守任何现行保护令
  • 根据《家庭法典》第3011条和第3020条的规定,该监护安排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如果您曾遭受家庭暴力,且案件涉及子女,那么正确地记录和提交相关证据对于您的安全以及子女监护权的裁决结果至关重要。.

的律师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家庭暴力及子女监护权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代理客户经验,业务范围遍及 橙县. 请致电我们: (949) 660-1400

关于在加州家事法院证明虐待行为的常见问题

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限制令是否必须是身体虐待?

不。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法院基于非身体虐待行为签发限制令,包括精神虐待、胁迫控制、骚扰以及破坏当事人心理或情绪平静的行为。无需存在身体伤害。.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暴力预防法》(DVPA),“扰乱公共秩序”是指什么?

是指根据全部情况来看,破坏了对方心理或情绪平静的行为。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整体模式来作出这一认定。.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什么是胁迫性控制?

胁迫性控制是一种不合理地干涉个人自由意志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模式。根据《家庭法典》第6320条,其表现形式包括切断伴侣的生活来源、控制财务、监控行踪以及生育胁迫。.

短信或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胁迫控制的证据?

是的。法院通常会将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帖子以及共同育儿应用程序中的记录作为证明存在胁迫或骚扰行为模式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SB 50法案,通过智能家居设备和联网设备进行的监控也被视为有效证据。.

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启动申请保护令的程序?

您可以提交一份 申请家庭暴力限制令(表格 DV-100) 在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如果法官认定存在合理证据,可于当天或下一个工作日签发临时限制令(TRO)。通常会在21天内举行全面听证会。经验丰富的家庭法律师可协助您准备声明和证据。.

在奥兰治县遇到家庭暴力问题?请致电奎因与德沃拉科夫斯基律师事务所(Quinn & Dworakowski, LLP),电话:(949) 660-1400,或 在线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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