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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同性伴侣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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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与异性恋关系一样,分手或死亡是同性恋关系的两种可能结局。财产的持有方式会影响同性伴侣之间共同拥有财产的结果,异性伴侣也是如此。.

多方持有产权或所有权的方式

自 1872 年以来,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已经定义了四种多人不动产所有权权益:1) 共同权益;2) 合伙权益;3) 共同权益;4) 已婚夫妇的共有权益。.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2003 年《加利福尼亚州同居伴侣权利和责任法案》扩大了共同财产权益的范围,因此,在该日期之后登记的同居伴侣也可以在共同住所和其他财产中拥有共同财产权益。. 民法典》的其他条款对多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每种类型的关键属性作了如下进一步规定:

  1. 共同权益(通常也称为共有租赁)是在几个人获得财产时默认产生的。, 但没有明确表示为共同财产或合伙企业等共同利益。双方可能拥有不平等的份额,这一点应在契约中说明。.
  2. 共同权益(通常也称为共同承租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不可分割的均等份额拥有,在明确声明为共同承租人时,由一份遗嘱或转让设立. .联名共有的主要特点是财产必须平均分配,并且有生存权。当一名联名承租人死亡时,根据法律规定,全部财产自动归幸存的联名承租人所有。由于联名承租人死亡后,已故联名承租人的财产权益自动转给其他联名承租人,因此该权益不属于已故联名承租人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或遗嘱认证进行处置。这一规则的唯一例外情况是所有联名承租人同时死亡或一名联名承租人被另一名联名承租人杀害。.
  3. 共同利益(通常也称为共同财产)适用于婚后或成为注册同居伴侣后获得的财产. .(关于同居伴侣关系,请参见《加利福尼亚家庭法典》第 297 条及其后条款)共有财产规定配偶或同居伴侣之间享有平等的所有 权利益(除非有相反的共有财产协议),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有生存权。在配偶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去世时,任何共有财产都需要进行遗嘱认证。.

2001 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创建了一种共同财产权益的子类型,称为 “具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它与共同承租权类似,但要求共同承租人必须是已婚或已注册的同居伴侣。附带生存权的共有财产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它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生存权赋予了共有财产。但是,已故配偶/已登记同居伴侣的债权人对已故配偶/已登记同居伴侣的权益享有权利,就像在普通共有财产情况下一样(而在共同共有情况下则没有)。与共同共有相比,拥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可能还具有税务优势,客户应咨询其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顾问。.

如果一对已婚夫妇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希望将婚姻或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其中一人单独所有,产权公司通常会要求夫妇中未拥有财产的一方放弃对该财产的权利,例如签署并记录一份退出要求契约。.

无论是已婚夫妇还是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在拥有财产期间以及在婚姻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死亡或解除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时,对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关系期间获得的不动产)都有一系列的权利和责任。这些权利包括管理和控制共同财产的权利、解除关系时的共同财产权益或死者遗产中的共同财产权益。.

加州同性伴侣在没有生前信托的情况下避免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是指由法院处理的案件:

  • 将去世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
  • 决定遗嘱是否有效;以及
  • 承担逝者的经济责任。.

在遗嘱认证案件中,法院会指定一名遗嘱执行人(如果有遗嘱)或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作为个人代表,在法院的监督下收集资产、支付债务和费用,然后将剩余的遗产分配给受益人(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整个案件可能需要 9 个月到 1 年半的时间,甚至更长。.

如上所述,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没有适当出资的生前信托,有两种方法可以避免遗嘱认证:共同共有和具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为了能够创建具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权益,双方必须是已婚或已注册的同居伴侣关系。这两类权益都允许一方的权益转移给另一方,并且此类权益中拥有的任何财产都无需办理遗嘱认证。但是,这两种权益类型都要求在契约中明确声明共同共有权益或具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权益。因此,没有明确包含此类措辞的契约将产生共同共有权益。这种契约要求在其中一位产权持有人死亡时对财产进行遗嘱认证。.

避免遗嘱认证的另一种方法是双方设立生前信托,并将财产契约给生前信托的受托人,根据生前信托的规定进行转让。共同拥有财产的同性伴侣应咨询遗产规划律师,就像共同拥有财产的同性伴侣应考虑是否设立生前信托一样。如果没有生前信托,产权不是以共同共有或具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形式持有的财产,在其中一方死亡时必须进行遗嘱认证。.

加州不承认普通法婚姻

加利福尼亚州不承认普通法婚姻或家庭伴侣的任何等同物,但也有其他依据,某人可以据此声称已获得其伴侣在关系开始前拥有的不动产权益,或由关系中的另一人获得的不动产权益。.

这些因素包括:为抵押贷款、维护费用或装修出资,共同汇集收入和账户以支付共同费用,以及为关系中的另一方提供服务或改善财产。这些因素在以共有租赁方式持有产权的情况下会起到重要作用。.

马文诉马文 (1976) 18 Cal.3d 690 一案中,法院也有可能认定同居者之间存在可强制执行的明示协议,除非该合同明确建立在虚假性服务的对价之上。法院还认为,在没有明示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查双方的行为,以确定双方的行为是否表明双方之间存在默示合同、合伙或合资协议或其他默契。.

虽然对 马文 除了谨慎选择产权持有方式外,避免纠纷的一个方法是双方签订一份明确的共同所有权协议,该协议应涉及所有权、出资、日常维护出资、装修、抵押贷款、税收、保险和其他与财产相关的费用,以及在关系结束或财产出售时财产收益的分配。.

结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 进行免费咨询。我们会花时间回答您的问题。我们在南加州设有办事处,代表南加州各县(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圣地亚哥县)的家庭以及遍布全州的其他家庭和加州以外的相关方。.

如需预约咨询,请致电 949-660-1400.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本出版物的内容仅供参考。本出版物或其作者均不就具体事实或事项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意见。除非并直至以下人员进行了冲突审查,否则本咨询意见或对此处信息的任何回应均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已签署包含所有代理条款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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