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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如果找不到遗嘱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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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遗嘱认证律师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获得一份遗嘱副本。如果遗嘱中包含葬礼或埋葬说明,或者遗嘱中授予了解剖礼物或进行尸检的权力,那么找到遗嘱可能就很紧迫了。.

首先要注意的是,您不能要求查看在世者的遗嘱副本,这是因为在世者的遗嘱被视为私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查看。其次,能否获得死者的遗嘱副本取决于遗嘱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遗嘱在哪里。如果找不到遗嘱原件,也许遗嘱已经提交遗嘱认证。.

有时,逝者会忽略告诉他人或遗嘱执行人在其死亡时在哪里可以找到遗嘱。这可能会让继承人和受益人在悲痛欲绝时陷入困境。如果您已经在明显的地方寻找过,但一无所获,那么可以尝试更有创意的搜索。.

通常情况下,家庭成员都知道死者是否留下了遗嘱;遗嘱可能在死者的律师办公室,或者死者的档案中可能有关于死者打算将遗嘱存放在何处的说明。询问好友、商业伙伴和其他家庭成员,他们可能是遗嘱的见证人,因此可能知道在哪里查找。不过,即使已知存在遗嘱,仍有必要查找遗嘱附录和后续遗嘱。.

无论是死者的家庭成员还是死者的律师或其他适当人员,都应向死者的雇主、私人密友以及其他任何可能知道遗嘱所在地点或拥有遗嘱或遗书的人查询。还应向死者有账户或任何其他业务或个人联系的银行查询,以确定是否有保险箱,因为遗嘱通常保存在那里。.

在保管箱的主人去世后,如何进入保管箱?根据《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331 条,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接触死者的保险箱:

  1.  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331 节仅适用于金融机构中由死者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保险箱,或由死者和其他人持有的保险箱(如果所有人都已去世)。遗嘱法典》的这一条款并不影响未亡共同持有人的权利。因此,如果盒子上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以与死者未去世时相同的方式使用。.
  2.  拥有保管箱钥匙的人可以在遗嘱书签发之前、, 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两方面的信息,仅出于《加利福尼亚遗嘱法》第 334 条规定的目的获得对保管箱的使用权:
    1. 死者的死亡证明. .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书的核证副本或验尸官、主治医生或死者死亡所在医院或机构出具的书面死亡证明。.
    2. 申请访问者身份的合理证明. .如果符合《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13104 节的要求,则为本段的目的提供了合理的身份证明。《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13104 节规定:“(b) 为本节之目的,如果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即可提供合理的身份证明:
      1. 宣誓书或声明的执笔人为持有人本人所认识。.
      2. 该人当着持有人的面签署宣誓书或声明。.
  3.  金融机构没有责任调查任何陈述、声明、证书、宣誓书或文件的真实性,这些陈述、声明、证书、宣誓书或文件可作为死者的死亡证明或申请访问者的身份证明。.
  4.  当申请者满足上述要求时、, 金融机构必须
    1. 记录此人的身份。.
    2. 允许此人在金融机构官员或雇员的监督下打开保险箱,并清点箱内物品。.
    3. 将从保管箱中取出的所有遗嘱和信托文书复印一份,并将复印件保存在保管箱中,直至遗产代理人或其他经法律授权的人将保管箱中的物品取出。金融机构可向获准进入保管箱的人收取合理的复印费。.
    4. 允许获准进入的人取走处理死者遗体的指示,并在复印后取走遗嘱和信托文书。在签发遗嘱认证书之前,只能从箱子中取出遗嘱、信托文书和埋葬指示。.
  5.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拥有保管箱钥匙的人。如果寻求进入保管箱的人没有保管箱的钥匙,也不是公共管理人,则必须从法院获得遗嘱书才能进入保管箱。此外,获准进入保管箱的人不得拿走死者保管箱中的任何物品。遗言书签发后,个人代表可返回取回剩余物品。.

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6389,加州州務卿必須為根據《加州遺囑認證法》§6380-6390(《統一國際遺囑法》)簽立的遺囑設立登記處。如果死者有可能签署了一份尚未找到的国际遗嘱,您应查看州务卿的记录,以确定是否已向该登记处提交遗嘱。. 目前,您可以将经认证的死亡证明副本连同书面申请寄往

收件人:国务卿
特别申报股
邮政信箱:942877
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 94277-0001
(电话:(916)653-3984)

加州不允许遗嘱人在死前向法院登记遗嘱。但是,在遗嘱人去世后,可能已经有人按照《加州遗嘱法典》第 8200 节的要求将遗嘱原件提交给高等法院书记员,该节规定:“除非提前提交遗嘱认证申请,否则遗嘱的保管人应:, 30 天内 在知道立遗嘱人死亡后(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请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 将遗嘱交给可以管理死者遗产的郡的高级法院书记员。.
  2. 将遗嘱副本邮寄给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如果保管人知道此人的下落),或者邮寄给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保管人不知道此人的下落)”。”

如果没有归档也找不到,会发生什么情况?大多数州的相关法律都非常相似。.

如果遗嘱遗失,通常会有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遗嘱已被销毁。这意味着法院将推定遗嘱人(遗嘱的创建者)销毁了遗嘱。但是,希望对遗失的遗嘱进行认证的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遗嘱没有被销毁。不同州允许的证据种类可能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遗嘱认证法院必须确信遗嘱未被销毁。如果证据表明遗嘱未被毁坏,则可以接受遗嘱认证。.

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124 条编纂了一项一般规则,即如果找不到原始遗嘱,则推定其已被销毁:

“6124.如果立遗嘱人的遗嘱最后由立遗嘱人持有,立遗嘱人在死前一直有行为能力,并且在立遗嘱人死后既找不到遗嘱,也找不到遗嘱的副本原件,则推定立遗嘱人销毁遗嘱的目的是为了撤销遗嘱。这种推定是一种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此类推定可通过引入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如遗嘱未被销毁的证据)予以推翻。加州证据法》第 604 条规定

“604.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的作用是要求事实裁判者假定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并直至提出了支持认定其不存在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事实裁判者应根据证据并在不考虑推定的情况下确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与否......”

证明遗失或销毁的遗嘱

加州遗嘱法典》第8223条允许对遗失或损毁的遗嘱进行证明。它要求遗失或损毁遗嘱的遗嘱认证申请必须概述遗嘱条款。然而,这可能是不可能的,《加州遗嘱法典》第6124条规定了有关遗失遗嘱的推定。换句话说,如果找不到遗嘱,则说明死者未留下遗嘱。影印件不能代替副本原件,因为根据《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第 6124 节的规定,影印件不是原件,因此适用遗嘱撤销推定。换句话说,如果找不到遗嘱原件或原件副本(非复印件),则推定其已被销毁。参见 劳尔曼诉高等法院 (2005) 127 Cal.App.4th 1327)和加州有关无遗嘱的法律将适用。.

无遗嘱诉讼

在最坏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原始遗嘱或原始遗嘱的副本,加利福尼亚州会将立遗嘱人的遗产视为立遗嘱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这就是所谓的 “无遗嘱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有权通过无遗嘱继承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如下:

如果您是有子女的单身人士,去世时没有立遗嘱,那么您的全部遗产将归子女所有。.

如果您是单身,没有子女,而且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您的遗产将由您的父母或 100% 尚存的父母分割。如果您父母双亡,遗产将由您的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后代)分配;如果您没有兄弟姐妹,遗产将分配给您的侄子和侄女,依次类推。.

如果您已婚并育有子女,且在去世时未立遗嘱,那么您去世后,您的 1/2 份共有财产权益将转给您的配偶。现在,您的配偶将拥有 100% 的共有财产。如果您拥有独立财产,财产将按以下方式分配给您的配偶和子女:

如果您有一个孩子,独立财产将在您的配偶和孩子之间平均分配。.

如果您有一个以上的子女,您的配偶将获得 1/3 的独立财产,其余三分之二将平均分配给您的子女(或已故子女的后代)。.

如果您已婚且无子女,当您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您的配偶将获得您持有的任何共有财产的一半权益。如果您拥有独立财产,您的配偶只能获得独立财产的一半。另一半通常会归您在世的继承人所有,首先是您的父母,然后是您的兄弟姐妹。.

如果您是同居伴侣,而您去世时没有立遗嘱、信托或其他遗产计划,那么您未亡的已登记同居伴侣将继承您的部分遗产,前提是双方都已在加州州务卿处登记为同居伴侣。您的未亡同居伴侣有权继承的遗产部分取决于您是否有未亡子女或其他亲属。.

结论

如果您想在死后办理遗产遗嘱认证或管理信托,过程可能会很混乱。在这个过程中,您可能不知道该做什么。这时,Quinn & Dworakowski, LLP 律师事务所就能为您提供帮助。我们会尽可能简化困难而又令人困惑的遗嘱认证或信托管理程序。如果您希望获得更多有关加州遗嘱认证或信托管理程序的信息,或者如果您需要河滨县或圣贝纳迪诺县信托管理或遗嘱认证律师的一般帮助,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 进行免费咨询。我们会花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我们为南加州各县的客户提供帮助,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我们 949-660-1400.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本出版物的内容仅供参考。本出版物或其作者均不就具体事实或事项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意见。除非并直至以下人员进行了冲突审查,否则本咨询意见或对此处信息的任何回应均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已签署包含所有代理条款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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