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 姗姗 “苏菲”-韩
律师,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遗产规划与遗嘱认证部主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韩珊珊(“Sophy”)是奎因德沃夏克律师事务所遗产规划、信托和遗嘱检验部的负责人。她为客户提供遗产规划、信托管理和税务策略方面的咨询服务。作为加州公证人和注册代理人,Sophy 拥有五年以上的投资银行经验。她拥有吉林大学、高丽大学和南加州大学的法律学位,能说流利的普通话和韩语。.
与异性恋关系一样,分手或死亡是同居同性伴侣的两种可能结局。在死亡的情况下,幸存者的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未婚同居的同性伴侣。许多已婚或未婚同性伴侣没有不动产的共同所有权,也没有适当的遗产规划,如遗嘱或可撤销生前信托。.
避免遗嘱认证的另一种方法是双方设立生前信托,并将财产契据交给生前信托的受托人,根据生前信托的规定进行转让。同性伴侣应像同性伴侣一样咨询遗产规划律师,考虑是否设立生前信托。如果没有生前信托,在同性伴侣死亡时,必须办理遗嘱认证,以证明其财产不是以共同共有或具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形式持有。.
即使存在共同所有权,财产的持有方式也会影响结果,就像对异性夫妻一样。.
各类不动产多人所有权的关键属性、, 包括同性伴侣在内:
[a] 共同权益(通常也称为共同共有)是在几个人获得财产时默认产生的,但没有明确表示为共同权益,如具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各方可能拥有不平等的份额,这一点应在契约中加以规定。但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所有权方式中,财产权益需要根据加州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遗嘱认证,具体取决于死亡当日的评估公平市价。.
[b] 共同权益(通常也称为共同承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不可分割的均等份额拥有,在明确声明为共同承租人时,由一份遗嘱或转让设立。联名共有的主要特点是财产必须以均等份额持有,并且有生存权。当一名共同承租人死亡时,根据法律规定,全部财产自动归幸存的共同承租人所有。由于联名承租人死亡后,已故联名承租人的财产权益自动转给其他联名承租人,因此该权益不属于已故联名承租人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或遗嘱认证进行处置。这一规则的唯一例外情况是所有联名承租人同时死亡或一名联名承租人被另一名联名承租人杀害。.
[c] 共同利益(通常也称为共同财产)适用于婚后或成为注册同居伴侣后获得的财产。(关于同居伴侣关系,请参见《加利福尼亚家庭法典》§297 等)共有财产规定了配偶(包括已婚同性伴侣)或同居伴侣之间平等的所有权利益(除非有相反的共有财产协议),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不 有生存权。请记住,如果没有适当的遗产规划,配偶(包括已婚同性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死亡时的任何共同财产所有权都将受到遗嘱认证的限制。.
[d] 2001 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创建了一种共同财产权益的子类型,称为 “具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它与共同承租权类似,但要求共同承租人必须是已婚或已注册的同居伴侣。附带生存权的共有财产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它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生存权赋予了共有财产。但是,已故配偶/已登记同居伴侣的债权人对已故配偶/已登记同居伴侣的权益享有权利,就像在普通共有财产情况下一样(而在共同共有情况下则没有)。与共同共有相比,拥有生存权的共同财产可能还具有税务优势,客户应咨询其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税务顾问。.
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2003 年《加利福尼亚州同居伴侣权利和责任法案》扩大了共同财产权益的范围,因此,在该日期之后登记的同居伴侣可以在共同住所和其他财产中拥有共同财产权益。.
近年来,选择未婚同居的夫妇数量大幅增加。在 马文诉马文 (1976) 18 Cal.3d 660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重新界定了非婚同居者对其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的权利。.
马文诉马文 因此,法院有可能认定,同居者之间存在可强制执行的明确协议,除非该合同明确建立在畸形性服务的基础上。.
虽然对马文及其后案例的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除了谨慎选择产权持有方式或生前信托外,避免纠纷的一个方法是双方签订一份明确的共同所有权协议,该协议应涉及所有权、出资、日常维护出资、装修、抵押贷款、税收、保险及其他财产相关费用,以及在关系结束或出售财产时对财产收益的任何分割。或者,也可以考虑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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