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 戴维-德沃拉科夫斯基
合作伙伴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David Dworakowski 是加利福尼亚州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 39 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为客户处理遗产规划和遗嘱认证事务,包括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他于 1988 年获得加州律师资格,拥有数十年的法庭和咨询经验。Dworakowski 先生从坦普尔大学比斯利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格里-斯彭斯出庭律师学院完成了额外的培训。.
如果符合基本标准,加利福尼亚州可以接受全息遗嘱。全息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签署的遗嘱,其主要条款均为立遗嘱人的笔迹。立遗嘱人 “一词是指书写遗嘱的人。参见《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6111(a)。此类遗嘱无需见证人或日期。遗嘱人可在文件上的任何地方签署遗嘱,只要签署时有执行遗嘱的意图即可。換句話說,該文件必須具有立遺囑的明確意圖,而非僅是向律師發出有關起草擬議見證遺囑的指示。.
全息遗嘱中包含的任何遗嘱意图声明可能是商业印刷格式遗嘱的一部分。遺囑意圖是指有意遺贈或有意通過遺囑指定財產。参见《加州遗嘱法典》§6111(c)。建议完全用自己的笔迹书写全息遗嘱。这样可以消除日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参见Estate of Sola (1990) 225 CA3d 241。在另一个案例,Estate of Brenner (1999) 76 CA4th 1298 中,法院认为,即使大部分决定性条款采用的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文件影印件的形式,遗嘱作为全息遗嘱仍然有效。.
尽管全息遗嘱无需注明日期,但最好还是注明日期,因为如果全息遗嘱未注明日期,而存在不一致的遗嘱,法院会在不一致的范围内认定全息遗嘱无效,除非能证明全息遗嘱是在另一份遗嘱之后签署的。参见《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6111(b)(1)。此外,《加利福尼亚遗嘱法典》§6111(b)(2) 规定,如果遗嘱人在可能执行全息遗嘱的任何时候缺乏遗嘱能力,法院将认为遗嘱无效,除非证明遗嘱人在执行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
如果您是死者全息遗嘱的执行人或其他被指定人,并希望获得更多信息,请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进行 15 分钟的免费咨询。.
我们在南加州的办公室代表加州各县的家庭,包括南加州各县,如帝国县、洛杉矶县、圣贝纳迪诺县和圣迭戈县。我们还代表居住在加州以外、在加州有不动产和/或个人财产遗嘱事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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