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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住宅所有权--死亡时的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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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人死后,死者住宅财产(或任何不动产)的转让就成了一个问题。谁有权在死亡后获得不动产,取决于死亡时房产的所有权形式。下文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房产的各种所有权形式,以及一般情况下,死亡后房产的分配方式。.

共有租赁

当一份文书将不动产权益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并注明共有时,就形成了共有。如果记录在案的转让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租赁方式(共同租赁、共有财产等),则法律推定其归属为共有租赁。.

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可以是整体的任何部分;因此,一方可以拥有十分之一,另一方可以拥有十 分之三,第三方可以拥有剩余的五分之三。.

没有生存权;每个承租人拥有的权益在其死亡后归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共同承租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特定财产中相同的不可分割权益的共同和平等所有者时,就存在共同租赁。.

共同共有的主要特点是生存权。当共同承租人死亡时,他或她在财产中的权益即告终止,遗产继续归属于一个或多个幸存者。.

设立共同承租权的通常方法 是通过契约对受让人进行如下描述:“A和B作为共同承租人”。“通常会加上 ”有生存权 "的字样,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是否明确说明,这项权利都是共同共有的附带条件。.

夫妻作为共同承租人,在财产所有权的真实性质方面经常出现问题。现在,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已登记的同居伴侣和同性配偶。尽管这些财产具有共同承租的所有权,但在继承、转让、离婚处置或债权人扣押时,却经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证明的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以共同租赁方式取得的财产随后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有人提出共同租用的财产实际上是共同财产的论点。法院无权将单独财产判给配偶或登记的同居伴侣,但如果证实共同租用财产实际上是共有财产,法院可将此类财产判给配偶或登记的同居伴侣。.

当共同承租人中的一人死亡时,产权自动转给未亡人。产权保险公司在承认新所有人之前需要一些正式程序。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提交联名承租人死亡宣誓书或获得联名承租人死亡的法院判决书。.

社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罗马民法的产物,通过墨西哥传入加利福尼亚州。一般来说,共同财产代表婚姻的收入和积累。没有结婚或没有登记为同居伴侣的人不能共同持有共同财产。.

已婚人士或已登记的同居伴侣的所有财产,凡不属于其共同财产的,均为一方或另一方的单独财产。个人财产包括

  • 婚前或注册家庭伴侣关系前拥有的财产。.
  • 独立财产的收益,如股息、租金、利润或以独立财产换取的财产。.
  • 婚后或注册家庭伴侣关系后收到的礼物和遗产。.
  • 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之间约定为单独财产的财产。.
  • 配偶一方或登记的同居伴侣与配偶另一方或登记的同居伴侣分居时的收入

所有转让共有财产的契约都必须由配偶双方或注册同居伴侣签署。.

有生存权的共有财产

这是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共同拥有的财产的一种产权归属形式。它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许多特征,但增加了类似于共同共有产权的生存权。以这种方式持有产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权益必须在 2001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产生。所有者死亡后,死者的权益终止,财产归幸存者所有。例如布鲁斯-买尔和乔治-买尔是已登记的同居伴侣,作为共同财产,享有生存权。.

结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请 联系 Quinn & Dworakowski, LLP 律师事务所进行免费咨询。我们会花时间回答您的问题。我们在南加州设有办事处,代表南加州各县的家庭,包括帝国县、洛杉矶县、橙县、圣贝纳迪诺县、圣迭戈县以及遍布全州的其他县和加州以外的相关方。.

如需预约咨询,请致电 949-660-1400.

免责声明: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本出版物的内容仅供参考。本出版物或其作者均不就具体事实或事项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意见。除非并直至以下人员进行了冲突审查,否则本咨询或对此处信息的任何回应均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Quinn & Dworakowski 律师事务所, 已签署包含所有代理条款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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